时间:2023-07-16|浏览:184
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马某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马某某经被告刘某某、被告常某、被告李某某三人介绍向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威乐币项目)投入7万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马某某诉请三被告每人补偿原告23333元损失。
被告刘某某、常某辩称:1.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之间所谓的“协议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为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好意施惠,且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2.即使认定为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马某某遭受了损失。威乐币项目投资仅是暂停在辖区内服务,所以马某某所谓的损失无从谈起,暂停并不能代表损失。3.即使认定为合同行为,马某某之行为属投资行为,其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另外,因政策原因导致的暂停属不可抗力免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