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浏览:193
四川在线记者张庭铭
不久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根据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11月23日,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因操作错误,将本应转给电话号码为“177831334xx”的账户的11ETH以太坊币转到了王兴林的收款账户中。
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11ETH以太坊币是其员工操作失误转至王兴林账户中,王兴林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后要求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被告王兴林说明获利原因。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未认可ETH以太坊币等虚拟货币但并未否认ETH以太坊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另外,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法院判决王兴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ETH以太坊币。
为何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却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虚拟货币只受到有限的财产保护而非货币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但仅限于其作为财产的属性,不包括其作为货币进行金融活动的属性。
被告在不当得利案件中需提供证明协力的义务,是因为该类型案件需要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且获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虚拟财产只有在合法来源、合法劳动取得且排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保护。非法获取的虚拟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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