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各种借区块链技术名义,以发行投资“数字货币”“虚拟资产”“各种代币”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应运而生。
主要犯罪手法
- 编造、伪造“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发行者身份,通常编造高大上理论,以国家级金融技术研究机构名义,号称使用区块链技术,打着炒作各类虚拟货币旗号(但并非是真正的虚拟货币);或为规避国内法律法规所禁止发行使用“虚拟货币”等代币的规定,披上“境外”外衣,将虚拟货币伪造成境外合法法定货币。
- 用利益诱惑。空投“糖果”诱饵,用注册即送具有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方式,迅速吸引新用户。
- 以前期投资获利者为投资范例,以QQ、微信等新网络通讯方式扩大发展下线,并虚假承诺“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无风险”等吸引参与人。
- 以奖励刺激,采取“传销”方式发展下线。以推荐用户发展下线即可分层级获得虚拟币的所谓“动态获利”方式,诱惑公众投资参与。
- 注册参与简单。采用开放式APP,以网络方式宣传鼓动加入,这类交易平台注册简单,一般只需要填入手机号无需核实身份即可。
- 利用网络支付工具收支资金,交易快捷。收款账户隐匿性高,资金入账后,发散性流向多地不同银行账户,流向复杂,难以快速追踪资金流向。
- 幕后操纵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交易。用异地或境外服务器虚假设立交易平台,虚增参与交易户数、交易频次、交易金额等信息,造成虚假交易繁荣假象,吸引参与人投资。
- 操控价格走势,设立“老鼠仓”。操控交易量,先使交易价格上涨,吸引大量参与人大量投资参与。尔后,操控交易价格不断下降,直至价格跌落到远低于参与人购买价格,以牟取暴利。同时,设置复杂提现门槛,限制参与人提现退出。
- 携款跑路。在大部分参与人受损退出或识破骗局之后,或直接携款跑路,或以政府已插手查封立案为名,关闭平台,将责任推到政府相关部门。
风险识别
- 我国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禁止发行、买卖、使用“虚拟货币”等代币,不得为各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开展兑换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中介,银行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提供账户设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承保等。因此,以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交易的融投资行为,都是非法的。
- 设立交易平台必须由政府行政部门合法批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设立通常都是非法的,不具有合法资质许可。其经营者无法出示合法的平台设立和交易批准文件。
文章来源:聊城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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