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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被告人张某的弟弟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广东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妆品、清洁用品、日用品。张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
2009年,张某与张某某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安格公司,并设计了一套以拉人头和收取入会费为计酬体系的安格网络销售平台。他们利用该平台销售雅姿公司的产品,实际上从事着网络传销活动。
为了掩盖传销本质,张某和张某某借网购之名逃避监管和打击,通过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老板罗某阶的合作,将牙膏等产品以雅姿品牌进行包装。罗某阶明知安格网络销售平台属于传销活动,每年为雅姿公司生产了500万至800万支牙膏,每支售价2至3元。经过包装后,以高达24至36元的价格卖给会员。
一年内,香港安格公司网络传销发展了几万名会员,张某和张某某共获得900余万元的返利。
2010年7月,香港安格公司网络传销被吉林市公安机关查处。2013年8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相对不诉处理。
2012年1月,张某加入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并通过“康力健康每天网”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同年3月,该传销网络被山东省公安机关查处。张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2年6月,张某与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在其网站上增设了“通和商城”设计了“通和商城”,并连接到原来的“健康每天网”。以“通和商城”自称为合法直销网站进行宣传,骗取他人加入,并收取高额会费,在全国各地发展了大量传销会员。
从2011年11月份开始,15名被告人加入“通和商城”,成为会员,并在四川省成都市、江油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以销售产品为名,发展了大量下线会员,从事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传销团队。
为了逃避打击和掩饰非法所得,张某某和张某指使刘某芳将大量资金转入罗某阶和廖某跃办理的私人账户,并提取现金。两人共提取现金6893万元。
2013年,衡阳市工商局根据日常工作和群众举报,发现肖某琴在衡阳市设立了网点,以“通和商城”网站网购为幌子,以非法传销手段牟利。同年5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肖某琴和李某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局发现“通和商城”网站涉嫌传销,该团伙涉及人数众多,资金庞大,派出民警先后将张某等人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时,“通和商城”共发展了注册会员685369人。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9日,该网站发展了219260名会员,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达4.66亿元。
罗某阶和叶某利为张某某和张某提供货源和转移资金。罗某阶共为张某某和张某提取现金2115.97万元;叶某利通过梁某将1200万余元兑换成港币并转移到香港,然后汇到张某某在美国的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罗某阶和叶某利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以转移等方式掩饰和隐瞒,他们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等14名被告人缓刑5年到缓刑1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万元到5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某等13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于9月27日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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