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194
根据原判认定,被告人蔡某凤于2016年下半年加入了一个名为“五行币”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主要宣传和推广“五行币”,声称这是即将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可以保值和升值。购买一枚“五行币”需要支付5000元,并且获得会员资格。组织以发展下线为方法,通过直接推荐下线购买“五行币”可获得每枚500元的推荐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
该传销组织的会员分为三个等级,用字母“Y、S、M”表示。Y级别会员需缴费500元,S级别会员需缴费2500元。这两个级别的会员缴费后获得会员资格。M级别会员需缴费5000元,缴费后除获得会员资格外,还会得到一枚“五行币”。
蔡某凤加入该组织后,在宜宾市翠屏区以及通过网络微信群发展下线会员。2017年1月12日,蔡某凤在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注册了宜宾营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收取和管理宜宾片区的五行币货款,并协调相关事务。
2017年4月6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蔡某凤在家中被抓获。在接受审讯后,蔡某凤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截至案发时,蔡某凤已发展下线会员50人以上,并且层级达到三层以上。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凤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判处蔡某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宣布后,蔡某凤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蔡某凤及其辩护人认为蔡某凤并没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对年老、体弱、身患疾病的上诉人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蔡某凤专门成立了公司,自任法人,组织、领导并宣传“五行币”传销业务,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而年老、体弱、身患疾病并不是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并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不再重复考虑,并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