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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康与江某、刘某、黄国建等人经过预谋,在昆山市花桥镇太平洋广场七楼成立了江苏盛世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投资型传销活动。他们以投资即可每周分享高额红利为诱饵,引诱不特定的人缴费加入。已加入会员可以推荐下线会员,从而获得奖励。推荐奖励是以直接和间接发展成员数量该传销组织发展了三层以上的会员,人数达到了数百人以上。并按照层级对会员进行管理。以江苏盛世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该传销组织共计收取的传销资金达36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康参与了该传销组织的筹建,并在后续运营中参与了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吸收传销资金36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正确。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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