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192
业内专家表示,比特币投机行为衍生出大量跟风“挖矿”的行为,对电力资源造成了巨量浪费,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此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炒作,要增强风险意识,公众应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虚拟货币生产等环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从上述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看,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挖矿”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造成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对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该案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监管部门多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炒作,应增强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相关管理部门也发布了多个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活动的非法性,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措施。
业内专家建议,公众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保护好自己的资金,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和炒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