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4|浏览:17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采购和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合同款,乙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在多地的“矿场”运行。“挖矿”期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但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此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比特币,并赔偿由于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所产生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合同实际是指通过特定的“矿机”进行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这种“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并造成高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比特币的炒作交易也会扰乱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从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挖矿”协议,这个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该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