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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披露四起传销案,四起传销案件都是打着“资本运作”的旗号在银海区实施传销诈骗活动,四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均达到老总级别,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北海警方侦破“5.9”传销专案!18名传销头目落网,冻结涉案资金315万元!来源:海城分局
经依法审查查明: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国某某(已另案起诉)的发展,在北海市辖区缴交人民币7万元后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然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赵某甲、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闫某某(均未到案)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等人为其伞下传销人员。被告人田某某经闫某某的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发展了赵某乙、高某某、李某乙(均未到案)等人为其伞下传销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伞下的传销人员均超过三十人,且层级三级以上,均成为A1老总级别。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北海市缴纳了70300元的申购款后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杨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陈某甲、吴某某等人为下线,2017年年底升为Al级老总。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经朱某某(未到案)介绍发展,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的中国银行缴纳人民币7万元申购款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成为朱某某的直接下线。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刘某乙(未到案)、刘某丙(未到案)、“浩甲”(行业名,未到案)、“浩乙”(行业名,未到案)、任某某、毛某某、印某某等人成为其传销体系伞下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发展的传销下线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属于A1老总级别。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在封某某(未到案)的发展下,来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辖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后成为封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后,汪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发展了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未到案)为其直接下线,至案发时,汪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层级超过三级,属于A1老总级别。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刘某甲、汪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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