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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甲、马某甲(均另案处理)组织、领导苏某、杨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吉林省四平市、辽源市、梅河口市等地以推广《3260》项目为名进行传销活动,没有实质产品,通过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分为五个等级,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发展人员数量不同升级为不同级别的身份。
代理商分为九线,根据发展人员数量,下线代理员提升一线,代理商升级一线,直至九线代理商后出局。该传销组织发展了数千名会员,在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主要活动发生在吉林省四平市、辽源市、黑龙江省等城市。
2018年6月,被告人崔某玉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推广《3260》项目为名,要求会员缴纳费用加入,并发展下线会员。同年11月末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1125人,非法获利18万元,并达到代理商级别。同时,被告人玄某今、吴某玉、韩某今、朴某玉、许某淑、金某源等6名被告人也以同样方式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会员。
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玉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1692人,非法获利5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玄某今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960人,非法获利5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朴某玉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720人,非法获利22350元;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今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635人,非法获利7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淑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543人,非法获利8000元;2019年7月,被告人金某源成为寝室长,发展会员220人,非法获利3000元,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崔某玉在四平市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韩某今在延吉市高铁站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玄某今在和龙市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朴某玉、许某淑、金某源在长春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同日,在被告人吴某玉传销窝点抓捕了吴某玉。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玉、吴某玉、玄某今、朴某玉、韩某今、许某淑、金某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会员,根据发展人数进行计酬或返利,引诱他人参加,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崔某玉、吴某玉、玄某今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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