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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万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了一个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任何产品或服务,标榜以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要求加入者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并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人员。组织内部有层级管理制度,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等级,并设有晋升阶段。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晋升和计酬依据是下线人数和申购份额的累计。
到2013年年底,万某晋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并发展了超过30人的下线团队。万某主要通过团队中的总管、申购总管等人管理下线,听取汇报和管理日常工作。
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至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万某将团队交给丈夫朱某协助管理,并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9年5月8日,万某被抓获归案。在暂时取保候审期间,万某劝说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组织、领导了一起以推销商品和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购买份额等方式加入,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在发展下线人数上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归案后,万某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这被认定为自首和立功,同时万某也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了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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