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46
今天再给大家看一个福清市人民法院本月19日公布的判决书,在这个判决书里面讲的清清楚楚是传销骗局。
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芳经同案人刘某蜀(已经判刑)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公司上市即可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
具体运营模式是: 1.会员层级:经注册会员推荐即可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 2.会员缴费:会员每个月需缴纳会员费人民币860元或在网站上购物人民币860元,直至交满2年。 3.抽成获利: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每个月都可从“尚朋高科”领取动态奖金,发展有效团队会员8个人以上即可每月领取动态奖金600元,发展有效团队会员人数越多,可领取动态奖金越多。
之后,被告人许某芳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会员,创建会员微信群,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陈某兴及郑某明、翁某平、张某平等人,部分下线会员又继续发展下线。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芳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7层,发展下线人数83人,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人民币5万元。
陈某兴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许某芳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芳、陈某兴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二人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芳、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许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被告人陈某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3、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后再次提醒:参与“尚鹏高科”有法律风险,不要赚钱了,最后坐牢,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金,牵连子孙后代的政审,不能参加国家工作,不能晋升,那就亏大了!因此要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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