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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三名骨干获刑,涉案1600余万元

时间:2023-08-01|浏览:169

2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一家公司为掩护,推出了一种名为QS币的数字资产,并声称公司上市后可以用QS币进行交易。该传销组织采用了二二复制模式,不断发展下线人员。三名被告人加入了该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3月到8月,同案人王某建(另案处理)在担任中港亿达国家投资资本(北京)有限公司的职务期间,发行了一种名为QS币的数字资产。2018年6月,王某建成立了中创联新环保(北京)有限公司,声称是QS币的实体组成部分。王某建虚构并夸大了上市后QS币交易的盈利前景,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购买QS币成为会员,并采用了二二复制模式发展下线人员。

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下线购买的QS币数量来返利给上线;另一方面是购买的QS币每天定期产生一定数量的子币。公司共收取了会员费用16857424.53元,但没有给会员返利。

被告人于某凤是QS币的高级会员,她发展了下线人员杨某部,并且杨某部后来成立了临沂工作室。杨某部及其下线有多人将QS币的资金汇至于某凤的账户。被告人于某凤共发展下线38级,超过1500人,所得利润在审理时向公安机关供述为2万元;被告人杨某部共发展下线30级,超过580人,所得利润在审理时向公安机关供述为5万元。被告人宋某丽是公司讲师,负责向会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以及QS币的发行情况。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凤、杨某部、宋某丽组织和领导了传销活动。他们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QS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二二复制模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由于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们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凤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杨某部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丽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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