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87
经过审查调查,发现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在2014年以来分别加入了位于马来西亚的MBI网络理财平台。他们通过缴纳不同金额(700元至245000元)并得到对应级别的虚拟货币(易物点)。他们以高额收益作为诱饵,通过引荐和发展新会员来获取收入,并形成了层级关系。返利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他们的投资金额。
在这个过程中,新注册会员通过老会员的推荐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以所谓的“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为名,他们根据下线人数和缴费金额来发放返利。他们还通过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方式奖励推广者。利用这种模式,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下线,进行传销活动,欺骗他人并骗取财物。
为了方便介绍和发展更多下线,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通过组织会员喝茶、聚会、讲课、组织旅游考察等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他们宣称MBI网络理财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只涨不跌”,并以投资费用(10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为条件,吸收新会员,并获得公司提供的直推奖(6%至10%)作为奖励。他们还形成了两个线,推销员可以通过发展人员和吸收新会员获得公司提供的4%领导奖和10%对碰奖。这两个奖项只对六级以内的人员奖励,并以此类推。他们引诱参与者继续推广MBI理财平台,形成三级以上的层级,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30人以上的参与者。
经核实,被告人曾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43人,涉案金额1156.1万元,造成了965.8万元的损失。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39人,涉案金额911.55万元,造成了726.25万元的损失。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投案到崇州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相互合作,并承担宣传和培训的职责。他们利用网络发展会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以获取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他们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参与人数和被发展人员的投资金额作为返利的依据。他们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这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和黄某某的作用较为次要,属于从犯。在犯罪后,他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检察院建议根据法律判处他们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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