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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刘某林加入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牡丹江的分支组织,并积极发展以寝室为单位的传销网络。他们设置了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等级,并制定了晋升制度。
参与者的级别是根据个人及下线投资购买的虚拟产品“康复德牌增益胶囊”的数量确定的,每人最多投资15套。除了购买产品的人,其他相关人员还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直销奖、大差额奖、小差额奖和育成奖,以此诱使他们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该组织使用1040管理软件进行统计。在2018年5月之前,每套产品的投资金额为2900元,之后改为3900元。刘某林于2017年9月升任经理级别。2019年4月4日,刘某明加入了“中绿”原传销组织经理周某某合作后,刘某林继续担任经理职务,对合作后的传销组织进行策划和操纵,刘某明则担任总扶持科长,协助刘某林进行管理和协调。
经调查,刘某林和刘某明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刘某林在2014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2017年9月升任经理级别。他对所在分支进行组织和领导。刘某林通过这些行为获利8万余元。刘某明在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在2019年4月开始担任刘某林传销分支的总扶持,协助刘某林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在2019年7月期间,刘某林每月给刘某明300元补助。刘某明通过这些行为获利900元。在抓获刘某林时,扣押了他的黄金首饰、手表和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林和刘某明以“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模式为依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酬或返利。他们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此传销组织的参与者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刘某林在传销活动中起到操纵和管理的作用,刘某明则起到管理和协调的职责。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林被判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明被判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