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161
根据法院审理的查明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博通过其上线赵文静介绍吴某艳加入GBC网络平台,并发展他为直接下线。张某博和吴某艳以买卖虚拟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的名义,通过微信诱使下线购买GBC币和财富币,以维持链条关系,并从下线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
经过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张某博在GBC平台开设了4个会员账号,他在平台上投资了161万元,并且提取了322.6万元的现金,累计获利161.6万元。吴某艳在GBC平台开设了5个会员账户,她在平台上投资了114.4万元,并且提取了287.7万元的现金,累计获利173.3万元。
张某博于2019年12月4日在河南省荥阳市被抓获,吴某艳于2019年12月13日在余杭区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外查明,吴某已经在2019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菲在2019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博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某艳及其辩护人称,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判决以累计获利为准;吴某艳在该平台上只是第十层级,不是主犯;她的主观恶性小,承认罪行,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过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审查确认无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合法程序审判,对吴某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