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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寇某峰在许某的介绍下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以167500元的传销款入股了该传销组织。该组织打着“西部大开发、西部人力资源开发、入股投资可以赚钱”的幌子,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办理申购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传销组织,然后按照级别和发展的下线人数申购相应的份额来计算返利。
被告人寇某峰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超过45人的下线传销人员,成为该传销组织体系中的大经理。之后,他继续发展下线,动员下线人员招募更多人参与该传销组织体系,以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寇某峰在灵武市的健康小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峰以“西部大开发、西部人力资源开发、入股投资可以赚钱”的虚假承诺为幌子,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发展的人员数量来计算酬劳和返利,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寇某峰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根据被告人寇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寇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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