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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6-7月,齐某与钱某在包头发起了“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吴某于2017年7月加入该组织。该组织采取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分为创业盘和致富盘两个层级,两者之间有上下盘关系,并且都分为会员层、A层、B层、C层。
该传销组织的会员缴纳9000元会费后进入创业盘的会员层,根据运营模式,会员层满8人晋升到A层,再发展8个人升级到B层,再发展8个人升级到C层。C层出局后可获得4.8万元并自动进入致富盘。
被告人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致富盘C层,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起盘人。截至案发,共有50余人参与了该组织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齐某通过钱某向参与传销的人共退款了26700元,并向法院退缴了166300元的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与钱某共同发展了“众鑫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吴某积极参加并管理协调。该组织以投资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齐某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最高级别,并负责管理全盘,层级为7级以上,组织内参与传销的人数达到50余人。这种骗取参与者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行为、涉案人数、获利金额以及悔罪表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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