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81
通过审查,发现“维卡币”传销组织是一个境外组织,专门向境内推广虚拟货币。传销网站和营销模式由在逃的保加利亚人鲁某某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该组织自称是继“比特币”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香港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
该组织以维卡币升值空间大为诱惑,引诱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一旦注册便不能退会或退款,但并没有事先告知这些信息。
“维卡币”有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盈利模式。静态增值时间周期长,增值空间小,而动态增值则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即拉人头发展下线来获得奖励。
该组织按照投资金额和发展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引诱他人继续发展更多人参加,以此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
此外,“维卡币”会员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传销活动的必要条件,激活码除了激活维卡币账户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每卖出一个激活码,“维卡币”组织就增加一名会员。
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买卖“激活码”是维持传销链条生存、发展、扩大和获利的重要手段。
陈某某在2014年12月份通过一名高姓女子介绍加入了“维卡币”组织,之后注册了40个账户。他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传播、介绍、推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截至案发,陈某某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发展了65937人作为下线,收取并转出了3242万余元的资金,并通过销售激活码的方式获取了220万余欧元的奖金。
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维卡币”巨大的升值空间为诱饵,以入会的形式推广该虚拟货币,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激活码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然后根据投资金额和发展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陈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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