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2
经依法审查查明:“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某(在逃)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香港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
该组织声称“维卡币”是第二代虚拟货币升值空间大,诱惑他人以投资赚钱为目的投入巨额资金到该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
“维卡币”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时间周期长,增值空间小,动态增值是通过推荐他人一起来加入,即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得奖励。
该组织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
另外,“维卡币”会员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维卡币”传销活动的必要条件,激活码除了激活维卡币账户外无任何的使用价值,每卖出一个激活码意味着“维卡币”组织增加一名会员。
而“维卡币”传销活动中,买卖“激活码”是维持“维卡币”传销链条生存、发展、扩大、获利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维卡币"传销公司通过费某某某(在逃)、倪某某(在逃)等“网头”买卖“激活码”是快速攫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一高姓女子介绍加入"维卡币"组织,先后注册了40个账户。陈某某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后,其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传播、介绍、推广他人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
至案发,陈某某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65937人,其收取并转出资金3242万余元;通过销售激活码的方式获取奖金220万余欧元。
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维卡币”巨大的升值空间为诱饵,以入会的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维卡币激活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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