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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曾任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跃,男,曾任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副总裁,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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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曾某伦(别名曾某源),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孙某国,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跃、曾某伦、孙某国、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鲁040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
1,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4,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127万多元,被告人王某跃非法获利20多万元,被告人曾某伦非法获利618万多元(已冻结151万多元),被告人孙某国非法获利376万多元(已冻结197万多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31万多元(已冻结8万多元),上交国库。
本案已经冻结涉案赃款7000多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孙某国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2万多元、曾某伦家人上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6万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同案犯胡某涉案款649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张某、王某跃不服,提出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王某跃申请撤回上诉。裁定如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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