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浏览:191
该项目中的组织层级分为C3(红星三)、C2(红星二)、C1(红星一)、互助层B和互助层A。以C3、C2、C1为核心,带领3个B和9个A共同发展27人。当发展层发展至27人时,各层逐级晋升。C3出局后,三个B岗位又裂变成三个C1,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每一名新成员加入“众爱联盟互助理财”组织需要缴纳49800元或51000元。其中,14000元被C3占有,10000元被C2占有,8000元被C1占有,4000元被B占有,5000元被A占有。每推荐一名会员加入,推荐人可以获得8800元或7800元的奖励。考察人在听课时可预先缴纳1000元的占点费。
在传销组织中,C1的职责是为新来考察的人员提供住所、安排听课、讲课、食宿,并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负责给各岗位人员分发新会员投入资金等事务。C2、C3层负责讲课、租房、管理等。A层和B层负责发展下线。
被告人李某1、郝某、孙某在“众爱联盟互助理财”组织中已经发展了30人以上的下线,层级均已达到三级以上。三被告人以该项目有国家政策支持、有丰厚回报等理由,通过授课、劝说等方式鼓动报案人参与该项目并投资。
同时,被告人李某1、郝某、孙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接待新人、租房、组织大小“氛围”、收发岗位工资等工作。其中,被告人孙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1275121元,获利791666元;被告人郝某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814472元,获利523728元;被告人李某1获利4201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已向传销参与人魏某退还参与传销组织缴纳的钱款17966元;被告人郝某已向传销参与人王某某退还参与传销组织缴纳的钱款50000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郝某、李某1在“众爱联盟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下线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均已经达到三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行为、涉案人数、获利金额及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孙某、郝某、李某1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