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96
图为庭审现场。
经审理,法院查明,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相继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了一个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最少3800元人民币申购1份份额才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后才能发展下线。每个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度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的份额和发展情况,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B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应的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参加了一个以“移民经济”经营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获得计酬或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他们的下线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至少30人以上的人数。
其中,被告人赵某君收取了总计350万元以上的传销资金,被告人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总计120人以上的下线人员,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总计4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下线人员。
图为庭审现场。
上述11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综合考量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