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浏览:170
案情回顾:2021年6月,象山的陈先生通过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二手房。在谈妥了价钱后,陈先生和房主洪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周后,陈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时双方进行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陈先生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交付后,陈先生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却惊奇地发现房屋内竟没有水、煤气及烟道等设施。他赶紧与洪女士进行交涉,最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洪女士在30日内将缺失的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配齐,并确保安全、正常使用。如果洪女士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陈先生可依法解除原合同,并要求洪女士退回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但是,该房屋却开设了两扇门,并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陈先生多次催促过洪女士,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洪女士未能安装管道设施,致使该房屋仍无法正常使用。据了解,房屋没有管道的原因是洪女士当时向房产商买了一套具有2本产权证书的房屋,该房屋可以物理分割成两套房子,但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只有一组。洪女士分割出没有管道设施的一套房子后,将其出售给了陈先生。
今年2月,象山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房子的主要功能是生活居住使用,也是陈先生买房的目的,因此洪女士交付的房屋缺失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洪女士构成严重违约,陈先生有权要求洪女士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陈先生与洪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责令洪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16万元。但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5月20日,该案经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