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8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以华国青为首的“辽宁中绿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在秦皇岛,田某发展了约380名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以购买纯虚拟的“单”或“套”每个“单”或“套”的价格是2900元。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单”,建立起了“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所购买的“单”进行分红。
参与者需要用现金购买“单”加入公司,每个人最多可以购买15个“单”。每个人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超过这个人数的会员只能放在自己下线的下面。通过下线不断发展人头提升业务表现,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分红的比例也不同。
根据购买的“单”数和发展下线购买的“单”数的不同,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购买1-2个“单”是业务员,购买3-9个“单”是组长,购买10-64个“单”是主任级别,达到65-392个“单”以上就成为科长,达到393个“单”就可以成为经理。
该传销组织在秦皇岛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12月23日,警方在被告人田某的住处搜到了辽宁中绿有限公司的销售业绩单324张、通知148张、转让协议19张、请假条44张、业务员体系表31份、业务员申请表34本。被告人向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田某团队中负责下线会员网络管理和寝室管理,协助田某发展下线会员、发放提成和新人报单等活动。
另外,查明在2019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在亲属的劝说下主动到石嘴山市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供述,经理在聚会之前要准备黄金项链、彩金项链、黄金手镯、钻石戒指、彩金戒指、貂皮衣服、高档手表等奢侈品,目的是想装扮成富贵的样子,让别人知道公司能够赚钱,团队能够挣很多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和向某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管理人员,多次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金额作为返利的依据。他们建立了一个有五个层级的传销组织,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向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