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176
鹰鉴了解到,在9月份,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PlusToken”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吴某勇、刘某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吴某勇伙同肖某某、马某某、马某等人,在回龙镇等地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空中比特币”平台,以每单6800元获取该平台会员资格,并以直推奖、见点奖、对碰奖为诱饵,诱骗20余名下线会员加入,骗取财物近3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吴某勇伙同刘某英等人,在回龙镇等地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PlusToken”钱包平台,以每单5000元获取该平台会员资格,每个月有投资金额一定比例的利润回报,以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获得下线会员利润一定比例的返利为诱饵,诱骗群众加入。
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规定会员必须由上线推荐,并购买至少500美元的比特币、以太坊币等主流数字货币,再以数字货币入会,即可每月获得6%至18%的收益,即静态收益。
会员推广会员还能获得动态收益。动态收益又分为直接链接收益和间接链接收益两种。
为了鼓励会员发展更多下线,“PlusToken”平台推出“高管佣金”奖励模式。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等五个等级,并按照等级高低叠加下线静态收益吴某勇发展40余名下线会员加入,骗取会员财物近147万元。
2019年7月2日,吴某勇、刘某英分别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和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开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推销投资虚拟货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2年半和2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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