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515
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易某琴、阮某芳、陈某英、陈某英、丁某友、何某孙、冯某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参与“1040工程”、“连锁经营”活动。他们通过打电话等方式邀约亲朋好友到昆明呈贡,并以讲课的方式对被邀约前来的人员进行培训,谎称“连锁经营”是扶持的“阳光工程”项目,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暗中保护支持发展。
他们鼓吹这种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购买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发展“自愿连锁经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形成“金字塔”上下线网络关系,根据不同级别对下线人员分别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为便于发展和管理,该传销组织按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由高级业务员(老总)命名,对经理室内部人员进行统一管理。陈某英、易某琴、阮某芳达高级业务员级别,丁某友、何某孙、冯某达经理级别。七名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并担任不同的职务,组织、领导该活动的运作。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惩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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